滁州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时间:2023-10-18浏览:21


(校政人〔2021〕1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岗位责任,维护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日常考勤管理是人事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学校工作秩序的重要措施,各二级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自觉配合和遵守。

第三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发放工资福利、开展岗位(职务)评聘、进行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考勤制度执行纳入二级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指标。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以各种形式聘用的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要求

第五条  考勤要求

(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缺勤;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专任教师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出勤;其他岗位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其中“双肩挑”“双岗位”人员须在全面履行主责、保证管理岗位工作不受影响前提下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实行坐班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规定。

(三)教师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请他人代课;须根据安排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四)没有上级文件依据或未经学校(学院)批准,各类人员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兼职。经学校批准的外出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学习和干部培训、挂职锻炼等,均需在每月考勤时注明类型。

(五)各二级单位要按月考勤,据实填报考勤表,不得瞒报、漏报、不报。无故未按时上报、漏报、错报、瞒报考勤情况的,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执行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凡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进修和其他需要特殊情况(需附情况说明)等均应记入考勤表。实行考勤月公布制度,各单位在每月上报考勤结果前,应在本单位公开考勤情况2天。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指定专人(考勤员)负责具体工作。每月考勤结果于次月3日前网上填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如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可在假期结束后2天内报送。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通过网上系统填报请假单,填写相关信息并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 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先口头进行报告。其中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的应当相互通告、其他人员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考勤员,事后根据实际及时补办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未经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须按时到岗工作,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考勤员进行销假。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假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3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按组织部门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请假类别及待遇

第十二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病假时,须提供医院诊断书、病历、病假证明(特殊病例除外)等材料。

(二)事假:教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不能正常工作可请事假。

(三)产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教职工产假为15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其他情况按《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产假须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或医院有关证明等材料。

(四)探亲假:教职工可享受国内探亲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执行。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或公休日探亲,不另外安排假期。

(五)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六)丧假: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可请假3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但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期满后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七)护理假: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女方非我校教职工的需女方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生育的相关证明。

以上各类假期的计算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三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一)探亲假(工作日期间)、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期间,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劳务派遣和任务承包人员月工资或承包费全额发放。

(二)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具体如下:

1.病假期间

1)全年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和薪级工资,下同)全额计发。

2)全年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全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病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计发。

5)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2.事假期间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特殊岗位津贴之和除以21.75天。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4)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计发。

3.其他规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患有癌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提高5%,但提高后的工资待遇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劳务派遣人员病、事假待遇按照《滁州学院劳务派遣(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政人〔2019〕41号)执行;任务承包人员参照劳务派遣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无故不上班或上班时间不到岗;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离职守;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四)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五)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令之日起一周内不报到、不到岗;

(六)教师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

(七)教职工未经批准,无故不出席学校或所在单位正常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等;

第十五条  旷工时间认定

(一)第十四条中的第(一)、(二)和(三)款,旷工时间为实际未到岗的工作日;第(四)款,旷工时间为请假期间的全部工作日;第(五)款,旷工时间为逾期未到岗的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按半个工作日计;超过半个工作日不足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

(二)第十五条中的第(六)款,旷工时间为缺课、代课或代岗次数。1次按1个工作日计。

(三)第十五条中的第(七)款,旷工时间为不参加活动的次数。一个月内累计2次按1个工作日计;一个月内累计3次按2个工作日计。一个月为当月的1号至最后一天。

第十六条  旷工处理

(一)当月旷工累计4个工作日以下,按旷工时间扣发当月工资。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

(二)当月旷工累计超过4个工作日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

(三)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度各类考核不能评优,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连续旷工4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当年度各类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解除与其聘用合同、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或任务承包人员旷工工作日计算及处理办法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一个月内旷工2次及以上的,按校政人〔2019〕4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以上旷工处理中的“工资”范围如下:在编和人事代理人员指月应发工资和月绩效工资;劳务派遣人员指月应发工资;任务承包人员指月承包费。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干扰或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秩序的,属于违反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处、纪委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校办、组织部、工会、机关党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考勤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群众反映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对不执行考勤规定的二级单位予以通报;对不按规定报送考勤情况或有瞒报漏报误报情形全年累计超过3次的,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教职工对考勤结果有异议的,由学校考勤监督检查组接受相关反映并及时调查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因违法违纪行为引起的伤病等,不享受病假待遇,其休假时间,按照事假处理。因请假、旷工等原因引起的工资待遇减少,社保、公积金基数降低等后果,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加强我校非教学岗位工作人员出勤管理的通知》(院行〔2011〕8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规定或最新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或最新政策执行。

 


通讯员:;初审:;终审人: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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